《條例》將充分體現社會救助工作上海標準、上海溫度和上海特色。其中,明確了6類社會救助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支出型貧困家庭、特困人員、自然災害受災人員和臨時救助對象。這體現了社會救助覆蓋面的進一步擴大。據悉,與國家規定相比,上海增加了低收入困難家庭和支出型貧困家庭,同時,還根據臨時救助情形的復雜性,授權各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救助對象。
《條例》堅持分類救助,明確了6類救助對象的救助內容,也就是解決“怎么救”的問題。以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救助為例,除“按照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標準的差額,按月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外,還根據家庭需要實施教育、醫療、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同時,對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大重病患者,通過配發實物或者增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措施,提高救助水平,尤其是今年(2018年),上海在低保標準調整中,還特別對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提高保障標準到低保的1.3倍。此外,上世紀90年代以來,本市實施糧油幫困制度,對低保家庭中學齡前兒童及中小學生、大病重病患者、重殘無業人員以及60周歲以上老年人,實施實物幫困,保障他們基本日常生活所需的油、米、糖。
再以“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為例,為解決居民因醫療、教育等剛性支出過大導致的家庭困難,尤其緩解因病致貧問題,上海首創了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對家庭成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財產符合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財產標準規定,同時符合醫療費用等必需支出過大導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標準或者家庭年醫療費用支出達到或超過家庭年可支配收入40%的家庭,納入支出型貧困家庭。
社會救助并非一次申請,終身享受,要根據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狀況進行動態管理,也就是要有合理的“退出機制”,這也是確保社會救助公平、公正的重要一環。
上海市民政局副局長桂余才介紹,《條例》彰顯價值導向,規定了鼓勵就業措施,幫助救助對象自助自立。其中規定,低保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的,要采取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同時,強調了“鼓勵就業”的措施,并為此明確了就業和救助的聯動機制。
《條例》還明確了“本市社會救助制度要與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相結合”,并明確了6種情形應當停止救助,包括“存在與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費行為且無法說明正當理由的”“個人在救助期間參與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的”等,這些舉措的目的就是促進救助的公平公正。
2018年以來,根據市委統一部署,上海全力打響“一網通辦”政務服務品牌,并率先實施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事項“全市通辦”。為此,《條例》對社會救助事項的申請、審核流程進行了整合優化,除教育救助、自然災害受災人員救助和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外,其他救助事項都可以通過網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機構提交申請,由信息交換平臺流轉至具有相應權限的街鎮或者社會救助管理部門進行審核、確認,進一步方便困難群眾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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